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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證

A.中華民國簽證介紹

來台就讀華語請注意相關簽證事宜,請詳細點閱下列各點說明,並請注意取得入學許可並不表示一定可獲發入境台灣之停(居)留簽證, 或於入境後一定可獲准改辦居留簽證。

1.

簽證類別

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:

停留簽證(VISITOR VISA):係屬短期簽證,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。

居留簽證(RESIDENT VISA):係屬於長期簽證,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。

外交簽證(DIPLOMATIC VISA)。

禮遇簽COURTESY VISA)。

2.

入境期限(簽證上VALID UNTILENTER BEFORE欄):

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,例如VALID UNTIL (ENTER BEFORE) APRIL 8 ,199919994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,不得繼續使用。

3.

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):

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,自入境之翌日(次日)零時起算,可在台停留之期限。

停留期一般有14天,30天,60天,90天等種類。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,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,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(市)服務站申請延期。

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: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,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(市)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(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)及重入國許可(RE-ENTRY PERMIT) ,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

4.

入境次數ENTRIES):

分為單次(SINGLE)及多次(MULTIPLE)兩種。

5.

簽證號碼VISA NUMBER):

旅客於入境應於E/D卡填寫本欄號碼。

6.

註記

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,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。
(簽證註記欄代碼表)

B.其他相關資料參考

1.內政部及外交部相關資訊
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
網站:http://www.boca.gov.tw

地址: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-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~5 (Office Location)

服務時間:申請護照、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:0830— 下午:1700 (中午不休息) (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)

簽證詢問專線:886-2-2343-2885, 886-2-2343-2895 (12:30~13:30為中午休息時間)

文件證明詢問專線:(02) 2343-2913~4

簽證傳真號碼:(02) 2343-2883, (02) 2343-2893

e-mail: post@boca.gov.tw


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台北服務站

網站:http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

地址:台北市廣州街15 (Office Location)

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 08:00-17:30,中午不休息

總機電話:886-2-2388-9393語音答詢專線:886-2-2370-2797

人工答詢專線:886-2-2389-9983

Fax No.:(02)2361-1598

e-mail: boi@immigration.gov.tw


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台北縣(板橋)服務站

網站:http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

地址:臺北縣板橋市民族路1681 (Office Location)

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 08:00-17:30,中午不休息

總機電話:02-8964796002-8964693702-8964846302-8964790502-8964837302-8964812802-89647169

Fax No.:02-89647208

 

2.申請「停留簽證」

已獲本中心入學許可之外籍人士,可逕持本中心寄發之「入學許可」至最近之中華民國大使館、領事館或代表處申請「停留簽證」。

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

1.

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華語文中心核發之入學許可正本及影本

1.

本中心入學許可書正本及影本乙份。

2.

週一至週五,每週至少上課 15 小時。

2.

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

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及研習計畫

3.

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

例如銀行存款證明、國外匯款證明

4.

護照正本及影本

效期 6 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

5.

簽證申請表,表上請黏貼 6 個月內 2 吋彩色照 2

申請人須親自簽名確認,照片背景須為白色。表格可向本局簽證櫃台索取或自本局網站下載

6.

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

 

序:

來台研習中文之外籍人士一律持上列文件及簽證規費向其本國、永久居留地或所屬轄區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

1.

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,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。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, 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。

2.

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、非以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目的來台,或已以其他身分在台居留者,均不適用在台轉換簽證目的為「研習中文」。

3.

持簽證目的為「研習中文」但加註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者入境後,得申請轉換為可延期之停留 簽證,申請時無須繳交入學許可,但須另加附在學證明(須證明繼續就學期間)及上課出席紀 錄證明(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)。

4.

在台就讀滿 4 個月並繼續註冊 3 個月以上,且符合居留簽證之要件者,得於所持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屆滿至少 1 週前,向本局或本部中、南、東部辦事處申請改換居留簽證(請參考網頁: 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在台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)。本項作業需 7 個工作天。

5.

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。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 2 週內補齊者,將不予核發簽證,且所繳之 簽證規費不退還。

6.

停留簽證規費新台幣 1,600 元(美金 50 元);相對處理費新台幣 4,454 元(美金 131 元,目 前僅適用於美國籍人士);申請轉換為可延期之停留簽證,另加收特別處理費新台幣 800 元( 美金 24 元)。

 

Process of applying vistor visa

注意:取得入學許可並不表示一定可獲發入境台灣之停留簽證

重要事項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
 

3.延長「停留簽證」之期限

憑本中心「入學許可」申請之「停留簽證」有效期限一般為60天,可延期至多 180 天。「停留簽證」期限延長,需於簽證到期10天前,依下列步驟辦理:

  1.  本中心正期班學員,至華語中心申領「在學證明書」(含「出缺席記錄」)

  2.  臺北市(縣)移民署服務站(依居住地之縣巿辦理),辦理簽證期限延長之手續,可延長60(30);須攜帶「在學證明書」(含「出缺席紀錄」)、「護照」。已在台灣學習中文二年以上之學員,需另備「學習目的及計畫」。

注意事項

  1.  若簽證到期,未辦理延長簽證,除則會被罰款600元外尚須於簽証到期後7日內出境。因此學員務必於所持簽證到期日前,辦妥延長簽證之手續。若持「居留簽證」入境者,應於入境後十五日內申請「外僑居留證」,否則將會受罰。

  2.  本校交換生及一年期之教育部特設獎學金學生,可不必等研習四個月後才辦理「居留簽證」;本校交換生可持本校開立之證明書,教育部特設獎學金學生可持「教育部公文」及在學證明書(含出缺席記錄),於第一次辦理延長簽證時,直接按辦理居留簽證之方式申請「居留簽證」,可延長至一年(依實際交換及受獎期間而定)。

  3.  持本中心「入學許可」申請之「停留簽證」,若註明為不可延期者,需於簽證到期前,先持「在學證明書」、「學習計劃」及「財力證明」至「外交部」將「不可延期之停留簽證」轉換為「可延期之停留簽證」,再持「在學證明書」至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辦理延長簽證手續。

在台研習華語滿四個月(在台灣其他外交部認可知大學院校華文中心學習之期間,亦可一併計算),且欲繼續研讀三個月以上之學員,可申請「居留簽證」。

依下列步驟辦理:

  1.  先繳交下一期學費。

  2.  至華語中心申領兩份「在學證明書」(含「出缺席紀錄」)

  3.  在簽證到期兩週前,攜帶「護照」(效期六個月以上,須有空白頁)1份影本、「在學證明書」(含「出缺席紀錄」)、「財力證明」(至少新台幣70000元以上。例如:銀行存款證明、匯兌證明或獎學金證明文件)、三個月內有效健康檢查證明正本、費用3,000(美國籍人士4,400)2張六個月內近照,至外交部申請「居留簽證」。華僑則需2張照片及2份「在學證明書」。

  4.  攜帶「護照」、「居留簽證」、「在學證明書」(含「出缺席紀錄」)、費用1,000元(1年效期)及一張照片至台北市(縣)移民署服務站,申請「外僑居留證」。已在台灣學習中文二年以上之學員,需另備「學習目的及計畫」。

注意事項

 1.  欲申請「居留簽證」者,持有之護照有效期限須達六個月以上。

 2.  持有「外僑居留證」變更居留住所時,應向台北市()移民署辦理變更登記,否則將被罰款3000~5000元。

  3.  持居留簽證滿四個月之學員,須持「外僑居留證」像拘留所在地之區(鄉、鎮、市)公所投保「全民健康保險」。若不依規定參加本保險,將被罰款3000~15000元,並追溯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。

 

 

 

「停留簽證」改換「居留簽證」流程示意圖

Process of applying residence vis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