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.中華民國簽證介紹來台就讀華語請注意相關簽證事宜,請詳細點閱下列各點說明,並請注意取得入學許可並不表示一定可獲發入境台灣之停(居)留簽證, 或於入境後一定可獲准改辦居留簽證。
B.其他相關資料參考1.內政部及外交部相關資訊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: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-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~5樓 (Office Location) 服務時間:申請護照、簽證及文件證明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:08:30— 下午:17:00 (中午不休息) (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) 簽證詢問專線:886-2-2343-2885, 886-2-2343-2895 (12:30~13:30為中午休息時間) 文件證明詢問專線:(02) 2343-2913~4 簽證傳真號碼:(02) 2343-2883, (02) 2343-2893 e-mail: post@boca.gov.tw
網站:http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 地址:台北市廣州街15號 (Office Location) 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 08:00-17:30,中午不休息 總機電話:886-2-2388-9393‧語音答詢專線:886-2-2370-2797 人工答詢專線:886-2-2389-9983 Fax No.:(02)2361-1598 e-mail: boi@immigration.gov.tw
網站:http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 地址:臺北縣板橋市民族路168之1號 (Office Location) 服務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 08:00-17:30,中午不休息 總機電話:02-89647960、02-89646937、02-89648463、02-89647905、02-89648373、02-89648128、02-89647169 Fax No.:02-89647208 |
已獲本中心入學許可之外籍人士,可逕持本中心寄發之「入學許可」至最近之中華民國大使館、領事館或代表處申請「停留簽證」。
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
應 繳 文 件 |
說 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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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及研習計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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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銀行存款證明、國外匯款證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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效期 6 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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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須親自簽名確認,照片背景須為白色。表格可向本局簽證櫃台索取或自本局網站下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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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意 事 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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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取得入學許可並不表示一定可獲發入境台灣之停留簽證
重要事項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。
憑本中心「入學許可」申請之「停留簽證」有效期限一般為60天,可延期至多 180 天。「停留簽證」期限延長,需於簽證到期10天前,依下列步驟辦理:
1. 本中心正期班學員,至華語中心申領「在學證明書」(含「出缺席記錄」)
2. 至臺北市(縣)移民署服務站(依居住地之縣巿辦理),辦理簽證期限延長之手續,可延長60天(或30天);須攜帶「在學證明書」(含「出缺席紀錄」)、「護照」。已在台灣學習中文二年以上之學員,需另備「學習目的及計畫」。
注意事項
1. 若簽證到期,未辦理延長簽證,除則會被罰款600元外尚須於簽証到期後7日內出境。因此學員務必於所持簽證到期日前,辦妥延長簽證之手續。若持「居留簽證」入境者,應於入境後十五日內申請「外僑居留證」,否則將會受罰。
2. 本校交換生及一年期之教育部特設獎學金學生,可不必等研習四個月後才辦理「居留簽證」;本校交換生可持本校開立之證明書,教育部特設獎學金學生可持「教育部公文」及在學證明書(含出缺席記錄),於第一次辦理延長簽證時,直接按辦理居留簽證之方式申請「居留簽證」,可延長至一年(依實際交換及受獎期間而定)。
3. 持本中心「入學許可」申請之「停留簽證」,若註明為不可延期者,需於簽證到期前,先持「在學證明書」、「學習計劃」及「財力證明」至「外交部」將「不可延期之停留簽證」轉換為「可延期之停留簽證」,再持「在學證明書」至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辦理延長簽證手續。
在台研習華語滿四個月(在台灣其他外交部認可知大學院校華文中心學習之期間,亦可一併計算),且欲繼續研讀三個月以上之學員,可申請「居留簽證」。
依下列步驟辦理:
1. 先繳交下一期學費。
2. 至華語中心申領兩份「在學證明書」(含「出缺席紀錄」)。
3. 在簽證到期兩週前,攜帶「護照」(效期六個月以上,須有空白頁)及1份影本、「在學證明書」(含「出缺席紀錄」)、「財力證明」(至少新台幣70000元以上。例如:銀行存款證明、匯兌證明或獎學金證明文件)、三個月內有效健康檢查證明正本、費用3,000元(美國籍人士4,400元)及2張六個月內近照,至外交部申請「居留簽證」。華僑則需2張照片及2份「在學證明書」。
4. 攜帶「護照」、「居留簽證」、「在學證明書」(含「出缺席紀錄」)、費用1,000元(1年效期)及一張照片至台北市(縣)移民署服務站,申請「外僑居留證」。已在台灣學習中文二年以上之學員,需另備「學習目的及計畫」。
注意事項
1. 欲申請「居留簽證」者,持有之護照有效期限須達六個月以上。
2. 持有「外僑居留證」變更居留住所時,應向台北市(縣)移民署辦理變更登記,否則將被罰款3000~5000元。
3. 持居留簽證滿四個月之學員,須持「外僑居留證」像拘留所在地之區(鄉、鎮、市)公所投保「全民健康保險」。若不依規定參加本保險,將被罰款3000~15000元,並追溯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。
「停留簽證」改換「居留簽證」流程示意圖